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25********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7民初13546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86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云于2020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尤松林2020年6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238,700元;二、被告马云于2020年12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尤松林当月借款利息(以3,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三、被告马云于2021年3月31日前归还原告尤松林借款本金3,100,000元并支付原告尤松林律师费38,750元;四、被告江艳、徐海英、马永富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果被告马云、江艳、徐海英、马永富未按约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尤松林可以与被告马云、徐海英协议以抵押财产(两被告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菏泽路825弄16号402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先位抵押权所担保债权数额之外的余额范围,在法定或者双方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若被告马云、江艳、徐海英、马永富未按期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的,原告尤松林有权就上述所有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由被告马云、江艳、徐海英、马永富另行补偿原告尤松林律师费38,750元及本案诉讼费10,917.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