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衡志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922********12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981民初1778号
案号
(2022)川0922执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洪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衡志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牟文勇返还租金55831.01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牟文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牟文勇负担50元,被告衡志鹏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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