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雪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21********59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203民初512号 |
案号 |
(2021)粤0203执2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雪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巫洪通偿还借款本金74263.52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实欠借款本金74263.52元自2020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18.9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巫洪通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7.69元,由原告巫洪通负担101.8元,由被告潘雪燕负担1805.8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