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有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30********87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591民初190号 |
案号 |
(2021)浙0591执9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有泉、蒋贤华、童福晨应支付原告吴兴董波钢管租赁站租金、运杂费、维修费等费用合计3542893.3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352054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次日起以314024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被告谢有泉、蒋贤华、童福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兴董波钢管租赁站返还钢管2482.4米、套管430个、架子11个;三、被告谢有泉支付原告吴兴董波钢管租赁站律师费1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