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陕西冠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104********PR9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1民初751号 |
案号 |
(2022)川0181执9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陕西冠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川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889.36元,律师费7000元,交通费1000元。二、被告陕西冠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72889.3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50%,向原告都江堰市川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三、驳回原告川榕塑料制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陕西冠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4元,由被告陕西冠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3-15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柳尚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403MA6TJQPR9C |
登记机关 |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大寨街道杜寨村一组孟杨路南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