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志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623********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72民初630号
案号
(2021)闽72执7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海事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志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漳州瑞琪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海陆联运货柜货物运费、代垫滞箱费及港杂费等人民币56342元,并支付该款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漳州瑞琪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林志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12-29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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