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海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2民初2870号 |
案号 |
(2022)冀0402执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商联担保有限公司、袁海付、郭花英、裴利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各给付原告赵守光、王明辉2859242.375元;二、驳回原告赵守光、王明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733元,减半收取计62366.5元,由被告邯郸市商联担保有限公司、袁海付、郭花英、裴利强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