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2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2民初1081号 |
案号 |
(2022)冀0402执6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陈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透支本金与利息等合计12779.06元,其中本金9985.55元,利息2216.2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77.29元(截止2020年3月19日);二、陈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元由陈跟负担。判决如下:一、陈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透支本金与利息等合计12779.06元,其中本金9985.55元,利息2216.2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77.29元(截止2020年3月19日);二、陈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陈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