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之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35********38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2民初693号 |
案号 |
(2022)冀0402执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李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103831.75元,利息9463.38元,费用34932.18元(截止2020年1月7日);并支付自2020年1月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5元,由李之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2-23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