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6********4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民终5401号
案号
(2022)冀0426执恢1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6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郝海方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6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曹志刚、曹银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郝海方借款本金250000元及2016年5月9日之前的利息103000元和自2016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并扣除已付利息160000元;三、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6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曹志刚、曹银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郝海方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4960元,由郝海方负担1034元,由曹志刚负担1963元,曹银凤负担19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840元,由郝海方负担4166元,曹志刚负担7837元,曹银凤负担783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3-1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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