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晓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4********3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民终3700号 |
案号 |
(2021)冀0434执1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20)冀0434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20)冀0434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张晓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韩献义441107.5元;四、驳回韩献义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435元(7885元+550元),由张晓杰负担7885元、由韩献义负担5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