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01********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2801民初8622号 |
案号 |
(2022)鄂2801执恢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段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谭代富借款本金300000元。二、驳回原告谭代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1773120104000004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段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2-02-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