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汉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211********1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804民初1972号
案号
(2022)桂0804执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汉火应偿还原告梁罡红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4月15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以14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罡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9元,由被告李汉火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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