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9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21民初6263号
案号
(2022)赣0121执5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王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4424.43元,并以54424.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计算自2020年9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王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2-1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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