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少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7********5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91民初2031号 |
案号 |
(2022)赣0791执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赣州开发区建胜钢管租赁中心与被告九江市尚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盛家良、刘少华、孙东山于2019年11月17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二、被告九江市尚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盛家良、刘少华、孙东山应向原告赣州开发区建胜钢管租赁中心支付截止至2020年10月31日的租金528458.39元。三、被告九江市尚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盛家良、刘少华、孙东山应向原告赣州开发区建胜钢管租赁中心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分段计算,自2019年12月6日起,以每月欠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止;自2021年11月1日起,以528458.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被告九江市尚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盛家良、刘少华、孙东山应归还原告赣州开发区建胜钢管租赁中心钢管13785.6米、扣件13605只、顶托290只,如若被告九江市尚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盛家良、刘少华、孙东山不能归还上述租赁物,则按钢管15元/米,扣件8元/只,顶托15元/只向原告赣州开发区建胜钢管租赁中心支付赔偿款项。五、上述判决二、三、四项,限被告九江市尚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盛家良、刘少华、孙东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六、驳回原告赣州开发区建胜钢管租赁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22元,减半收取计68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0000元,合计21861元,由被告九江市尚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盛家良、刘少华、孙东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