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6********3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4民初8875号
案号
(2022)沪0114执6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雄借款18万元;二、被告张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王雄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止的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财产保全费1,61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4,126元,由被告张阳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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