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27********2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6民初3574号
案号
(2022)晋0106执5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28500元,利息164.93元,截至2020年5月12日的罚息6987.2元,复利39.09元,以及从2020年5月13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28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5%计算,复利以利息164.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计算)每年支付的罚息、复利之和以本金的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杨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1961.17元;三、被告闫秀红对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闫秀红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云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4元,由被告杨云、被告闫秀红连带清偿(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2-02-18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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