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付洪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522********7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106民初1657号
案号
(2022)晋0106执5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付洪涛、王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239689.51元,利息10432.64元,截至2020年9月20日的罚息80515.4元,复利3684.51元,以及从2020年9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239689.5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8%计算,复利以利息10432.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8%计算,每年支付的罚息、复利的总计,以剩余本金的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付洪涛、王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5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2-02-2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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