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丽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202********35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6民初3883号
案号
(2022)晋0106执5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丽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40223.01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40223.0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775%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扣除已支付的逾期罚息1.56元);二、被告姚丽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1094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2-02-18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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