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敬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802********00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8民终3724号
案号
(2022)豫0802执1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2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2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曹敬海应于收到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许红敏代偿款120565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曹敬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曹敬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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