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克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328********3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02民初11136号
案号
(2022)豫0102执4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王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宋克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请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一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王宇诉被告宋克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的各项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原告保证真实情况下的陈述,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且不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被告微信转款10000元被告在原告催要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克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宇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宋克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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