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凤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82********19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215民初2625号 |
案号 |
(2021)鲁0215执55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凤光、张静静返还原告晁乾坤、刘玉慧70000元,于2021年8月13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11月13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2年2月13日前支付30000元(原告晁乾坤、刘玉慧的收款账户:晁乾坤名下盛京银行沈阳市保工支行6230810329878475);二、若被告姜凤光、张静静逾期支付上述任一笔款项,则原告晁乾坤、刘玉慧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了解,再无任何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原告预缴),保全费1770元(原告预缴),均由原告晁乾坤、刘玉慧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即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