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维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22********3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2民终7566号
案号
(2021)鲁0215执55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维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秀兰损失220616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张秀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64元,减半收取3132元(原告预缴),由原告张秀兰负担827.5元,由被告张维森负担2304.5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张秀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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