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维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22********3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2民终7566号 |
案号 |
(2021)鲁0215执55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维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秀兰损失220616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张秀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64元,减半收取3132元(原告预缴),由原告张秀兰负担827.5元,由被告张维森负担2304.5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张秀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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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