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存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9013********42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215民初7251号 |
案号 |
(2021)鲁0215执56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存金、张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借款本金338037.45元、利息8694.19元、罚息609.84元(计算至2021年2月4日)并支付自2021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吕存金、张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律师代理费16000元;上述第一、二项中的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合计金额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三、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对被告吕存金所有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长江一路88号8号楼1单元1704抵押房屋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8元,减半收取计33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元,由被告吕存金、张宁共同负担3375元,被告吕存金、张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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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