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开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3********8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83民初2493号
案号
(2021)苏1183执37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程立新医疗费、交通费、修理费共计3520元;二、被告王开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程立新修理费42010元;三、驳回原告程立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元,鉴定费2260元,以上合计2672元,由原告负担46元,被告王开平负担2626元。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03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