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屈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3********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3民初3134号 |
案号 |
(2022)川0183执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屈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俐借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屈平负担,现原告李俐已预缴,限被告屈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