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任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9********2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08民初5002号
案号
(2022)冀0408执7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韩任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高其塑钢窗户款74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2021年10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计891元,由被告韩任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2-08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