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文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502********3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304民初268号 |
案号 |
(2021)桂0304执28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文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佘秀芬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佘秀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文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