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正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527********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陕1026民初107号 |
案号 |
(2022)陕1026执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正春向原告刘宝军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1万元,合计6万元;履行期限及方式:被告张正春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向原告刘宝军偿还3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向原告刘宝军偿还3万元;双方债权债务清结。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计666元,由被告张正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