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正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527********0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陕1026民初107号
案号
(2022)陕1026执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柞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正春向原告刘宝军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1万元,合计6万元;履行期限及方式:被告张正春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向原告刘宝军偿还3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向原告刘宝军偿还3万元;双方债权债务清结。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计666元,由被告张正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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