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肖安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21民初4247号 |
案号 |
(2022)赣0121执7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肖安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2500元、截至2021年2月20日的利息116.8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8.01元、手续费288元,合计13112.82元;二、限被告肖安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信用卡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以本金12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1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透支本金付清日止);三、限被告肖安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截至2021年3月1日的利息251.3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04.01元、手续费1206.6元,合计101861.92元;四、限被告肖安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信用卡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透支本金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70元,共计2470元,由被告肖安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3-03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