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03********2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03民初883号 |
案号 |
(2022)赣0103执9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租金48429.74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违约金自2021年1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以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若被告李冲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就拍卖或变卖登记在被告李冲名下豫sm7y82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40元,由被告李冲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