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国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62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902民初437号 |
案号 |
(2022)赣0902执6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居超市、胡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宜春市宜阳彭军食品批发部支付货款人民币319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原告宜春市宜阳彭军食品批发部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宜春市宜阳彭军食品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居超市、胡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