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永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224********3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京0119民初7760号
案号
(2021)京0119执40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永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张建宏支付沙石料款项12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元,由李永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1-12-22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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