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立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228********0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8民初8065号
案号
(2021)京0118执51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孙立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冲借款四万五千元并支付利息(以三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利息;以一万五千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孙立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九百二十六元,由被告孙立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1-12-10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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