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海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3********5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6民初11606号
案号
(2022)沪0116执12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映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国强返还810,928.69元;二、被告金海波对于被告上海映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以上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原告张国强承担845元,由被告上海映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9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2-02-18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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