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兰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6********56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2民初20884号
案号
(2022)沪0112执1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兰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郭继国彩礼人民币15,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郭继国负担125元,由被告吴兰芳负担8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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