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201********2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106民初4685号
案号
(2022)晋0106执5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21年6月21日的贷款本金93014.48元、利息550.6元、罚息33962.98元、复利195.38元,及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70045%分别计算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1358元由被告张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2-02-18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