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秀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11********5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106民初5501号
案号
(2022)晋0106执5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秀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21年7月5日的贷款本金235200.75元、利息2667.75元、罚息199909.93元、复利2317.57元,及自2021年7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新增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并支付律师费4000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4566元,由被告周秀斌负担3768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7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2-02-18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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