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银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4221********5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兵0901民初605号
案号
(2022)兵0901执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7王尚强起诉要求周银宝给付律师费20000元,结合本案查明事实王尚强支出律师费系因周银宝未按照欠条返还柴油款,导致的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且周银宝在其出具的欠条中明确承诺自愿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由此对王尚强要求周银宝给付律师费2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尚强起诉要求周银宝自2021年6月21日起以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中,周银宝向王尚强出具欠条自愿按月利率15‰支付违约金,王尚强据此欠条起诉,双方已就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达成合意。周银宝亦未对此约定提出异议,现王尚强主张自2021年6月21日起以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柴油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应当根据实际案情分段计算:1.自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8月9日,周银宝尚欠王尚强柴油款400000元,产生违约金6667元(400000元×1月20天×1%=6667元);2.自2021年8月10日起周银宝应当以350000元为基数给付违约利息至柴油款本息付清为止。被告周银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8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银宝给付原告王尚强柴油款350000元,违约金21667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9166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被告周银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尚强违约利息,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0日起按照月息1%计算直至借款还清为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3元,由被告周银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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