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子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6********19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新3126民初1090号
案号
(2022)新3126执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叶城县奥通达轮胎修理店修理费18,360元。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计129.5元,由被告张子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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