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双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3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81民初8336号
案号
(2022)苏0281执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王双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陆丽群借款117000元,并承担该借款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陆丽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5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885元(陆丽群已预交),由陆丽群负担500元,由王双喜负担2385元。王双喜应负担的238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陆丽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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