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海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60001********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23民初5289号 |
案号 |
(2022)苏0923执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海森支付原告刘毅劳动报酬21500元;二、被告杨海森返还原告刘毅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一、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刘毅已预交),由被告杨海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