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久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1********6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781执1716号 |
案号 |
(2022)川0781执恢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久光欠原告苏志福借款本金30万元,被告彭久光于2017年10月底前向原告苏志福归还本金4万元,此后每月底前归还本金2万元;二、被告彭久光在还清原告苏志福借款本金后,再向原告苏志福归还利息,每月底前归还1万元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万元为本金,月利率按照2%,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时止,以此得出利息数后再减去1万元;三、若被告彭久光未按照上述协议支付任意一期,原告苏志福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四、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苏志福自愿全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