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302********03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2)川0181民初70号
案号
(2022)川0181执9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尹海支付装修款800000元。二、被告张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以未付装修款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从2019年2月5日起向原告尹海支付至装修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648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浩负担。如果被告张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3-15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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