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4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221民初1891号 |
案号 |
(2018)宁0221执19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与被告马俊锋、姚志琴、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640300000-2012-20140141966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马俊锋、姚志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借款本金83416.81元、支付利息1469.53元、罚息89.01元,本息合计84975.35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4月10日);三、被告马俊锋、姚志琴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支付2018年4月1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利息;四、被告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俊锋、姚志琴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元,由被告马俊锋、姚志琴、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8-09-05 |
发布时间 |
2018-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建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00774913786L |
登记机关 |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蓝山雅居15号楼15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