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乐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4********00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新长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112执6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强制被申请人江西丰德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归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2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 2、被申请人乐华、乐辉、江西金信广告有限公司、曾国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申请人罗桃仙、吴海生、江西点亮艺术玻璃有限公司各自在最高额金额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若逾期不还,则以被告吴结根、胡美珍抵押的坐落于进贤县滨湖大道半岛豪园8号楼的房产的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优先予以清偿。不足部分继续由江西丰德实业有限公司清偿。 5、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支付案件受理费322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6、案件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6-10-31
发布时间
2016-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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