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1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21民初3164号 |
案号 |
(2019)赣0121执17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丰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截止2018年7月24日的利息、罚息228515.11元及后期利息、罚息【后期利息、罚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5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含罚息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二、被告江西丰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6000元;三、被告南昌恒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强、王珏、陶园风、熊连、王利、邓娟对被告江西丰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付原告的上述借款本息和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昌恒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强、王珏、陶园风、熊连、王利、邓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丰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11元,减半收取795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955.5元由被告江西丰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恒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强、王珏、陶园风、熊连、王利、邓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时间 |
2019-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