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殿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25********0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蛟民二初字第137号 |
案号 |
(2020)吉0281执恢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宋殿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华煤炭款人民币51,700.00元及其中49,000.00元的利息(计算方式:自2011年11月1日起利息按本金49,000.00元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42.00元,由被告宋殿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