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淄博汇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54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323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鲁0323执恢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沂源县华粮油脂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借款本金2 989 749.95元。二、被告沂源县华粮油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截至2016年8月21日利息144 862.61元。 三、被告沂源县华粮油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逾期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6年8月22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四、被告沂源县华粮油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律师费3 000元。五、被告淄博汇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李东生、秦昌田、孙兆花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沂源县华粮油脂有限公司追偿。上述各项支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 901元,减半收取计15 951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沂源县华粮油脂有限公司、淄博汇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李东生、秦昌田、孙兆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兆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2357548590XX |
登记机关 |
淄博市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沂源县经济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