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41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02民初3181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5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双羊精密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朱怀东、陈双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偿还为江苏宇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的借款本金4913403.97元、罚息220782.49元、复利3299.17元(截至2017年8月7日);二、被告泰州双羊精密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朱怀东、陈双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22000元;三、被告泰州双羊精密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朱怀东、陈双凤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江苏宇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负担500元,被告泰州双羊精密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朱怀东、陈双凤共同负担49000元(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时间 |
2020-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桂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141879012G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海陵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九龙镇界沟闸东 |